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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观点】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的公司准备交付给熊仁红、陈玉梅的涉案营业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美的公司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 二审*认为:**、上诉人美的公司与被上诉人熊仁红、陈玉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有义务将影响涉案营业房使用价值的事实明确告知购房人,涉案营业房周围是否会修建台阶属于影响涉案营业房使用价值的事实,但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将该事实明确告知购房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上诉人美的公司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兑现其事先允诺的涉案营业房外围环境,而修建上拉式公路与上诉人美的公司售房部沙盘中所呈现的情况不同,已经对涉案营业房使用价值构成重大影响。虽然该上拉式公路的修建是城市基础建设,但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因*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不能作为上诉人美的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免责事由。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被上诉人熊仁红、陈玉梅所提交的视听资料在一审中已经质证,上诉人美的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视听资料中所出现的人是其公司员工,故上诉人美的公司在二审中对该视听资料提出质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扎根于千年商都——广州,面向珠三角、华南地区并辐射联动港澳台和整个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人才、**、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利用盈科的**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和人脉资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供较**的法律服务为目标。盈科团队拥有一支精通合同法、物权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可以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协助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审查有关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文件;协助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协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验收;接受委托,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执行过户、诉讼退费等法律服务。欢迎咨询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