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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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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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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 姓名: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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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物权保护纠纷法律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5-31
  • 阅读量:444
  • 价格:20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农村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物权保护纠纷法律

    农村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物权保护纠纷法律咨询详细内容

    【*裁判观点】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谁是讼争耕地的承包经营人,原告是否有权收回该耕地;2、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否有效;3、原告诉请拆除板房,搬移石料,恢复土地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否应该支持。关于讼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根据被告彭栋财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彭栋财母子为该耕地*二轮承包经营人,徐雪绒亡故后彭栋财虽为农村五保户,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农村五保户应当交回承包地,因此对该承包地原告无权收回。原告诉称该承包地系其分配给彭栋财养子彭书祥的,彭栋财与彭书祥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彭栋财应交回该承包地。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组已通过合法途径将该承包地调整给彭书祥,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这一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且根据《*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七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使原告将彭栋财的承包地调整给其养子彭书祥,该行为亦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请求收回承包地的理由依然不能成立。关于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从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内容来看,该土地流转形式属于土地出租。出租是指在不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承包法*十条规定,地区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对于土地经营权出租,法律并未规定**经过发包方同意,根据土地承包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备案意为告知、登记和备查,没有批准和同意的含义。因此,不管二被告订立出租契约时是否经过当时的发包方代表人同意,均不影响该出租契约的效力。此外,上述法律和法规亦未限定土地出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因此,二被告的土地流转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叶顺利在合同期限内对于讼争土地享有经营权。原告诉称二被告之间非法买卖土地,因无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请拆除板房,搬移石料,恢复土地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作为讼争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的行为。该法*十七条还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在本案中,被告叶顺利在其承租的土地堆放石料,被告彭栋财在该地搭建活动板房,均属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对该行为原告有权制止;也有权通过诉讼渠道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据此,原告诉请二被告拆除板房、搬移石料,恢复耕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 
      一、被上诉人彭栋财与被上诉人叶顺利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和*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彭栋财作为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因其身体残疾无力耕种,有权决定自己所承包土地的流转方式。叶顺利与彭栋财虽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法律法规并未限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且叶顺利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双方协商达成的土地出租协议,经核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也未损害集体或*三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一审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该土地出租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彭栋财拆除活动板房,被上诉人叶顺利搬移石块,恢复耕地原状是否正确。因被上诉人彭栋财、叶顺利分别在讼争地块搭建活动板房、堆放石块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拆除、搬移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活动板房是叶顺利搭建的,应由叶顺利拆除,但彭栋财认可该活动板房是其出资由叶顺利帮其搭建的,活动板房的所有权应归彭栋财,该房屋亦应有彭栋财拆除。叶顺利作为讼争地块的承租人,有权决定土地的经营,且其在讼争地块栽种核桃树,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堆放的石渣也不影响耕种。故上诉人商镇三组认为一审判决彭栋财拆除活动板房,叶顺利搬移石块错误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商镇三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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