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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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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 姓名: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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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5-31
  • 阅读量:281
  • 价格:20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农村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

    农村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裁判观点】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魏良玉与新河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魏良玉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出租给新河镇**,该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在土地租赁合同书上签字确认时成立,魏良玉、新河镇**之间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魏良玉为出租人,新河镇**为承租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人民共和*地管理法》*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七条**项规定,(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三十三条*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魏良玉、新河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魏良玉将土地1.158亩租赁给新河镇**建设时代服务中心,该土地属魏良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魏良玉、新河镇**约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关于返还土地的问题,**,魏良玉、新河镇**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土地的位置,魏良玉、新河镇**对此无异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租赁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其次,《*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为魏良玉、新河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新河镇**应当将取得的、魏良玉出租的土地返还给魏良玉。综上,魏良玉请求新河镇**返还土地,予以支持。关于赔偿土地复耕费的问题,因为魏良玉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所以魏良玉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三条、*十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五十二条*五项、*五十八条、*二百一十二条、《*人民共和*地管理法》*十二条、*四十四条**款、*三款、*四款、*六十一条、《*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八条、*十七条**项、*三十二条、《*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二十八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款、*七十五条**款、**百四十二条、《较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一条**款*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魏良玉与沭阳县新河镇人民**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新河镇人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魏良玉返还位于庙颜路西侧、南临新新路的土地1.158亩[南北长72.5米,东西(10.9+10.4)÷2米]并恢复原状。三、驳回魏良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沭阳县新河镇人民**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的性质为农村承包土地,上诉人新河镇**与被上诉人魏良玉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土地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上诉人新河镇**应将取得的涉案土地返还给被上诉人魏良玉,原审相关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新河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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