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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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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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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 姓名: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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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诉村民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农村经济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5-31
  • 阅读量:307
  • 价格:20000.00 元/件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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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数量:10.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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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村委会诉村民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农村经济纠纷律师

    村委会诉村民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农村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裁判观点】 
    
    一审*认为,王庆芳与桦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2009年雪灾后没有进行灾后重建工作,土地被抛荒至今。而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出现土地抛荒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现土地已被抛荒,因此该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另,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桦树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庆芳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貌、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要求一审*予以支持。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损失为转让费两倍以上的数额,王庆芳主张五倍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以转让费两倍数额为宜。关于桦树村委会与威龙公司的合同效力问题,因其涉及另一个法律关系,且桦树村委会与威龙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该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关于该问题一审*不予评判。关于王庆芳要求桦树村委会返还非法所得的诉求,因王庆芳与桦树村委会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的具体数额,且桦树村委会也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转让费。因此,王庆芳对于桦树村委会与威龙公司之间承包费的数额没有主张的权利,对王庆芳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庆芳要求桦树村委会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貌、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诉求,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王庆芳与桦树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真实,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经营权的权属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以登记为对外公示方式,根据已查证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王庆芳名下,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六条,如遇地区征用该土地,村民可以获得安置费用的约定,双方系转包关系,而非转让关系,土地经营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2.关于合同是否存在解除的情形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设定解约条款,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土地抛荒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现涉案土地已被抛荒,应视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故王庆芳可基于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其与桦树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3.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王庆芳要求恢复土地原貌、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土地已被抛荒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酌定损失赔偿的数额为转让费的两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5.关于桦树村委会与威龙公司之间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非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桦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桦树村村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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