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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法*十九条亦规定,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农村承包合同**经民主议定程序,否则,承包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如何认定村长决定发包的承包合同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村长事先未取得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项目发包,应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承包合同签订前已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集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扎根于千年商都——广州,面向珠三角、华南地区并辐射联动港澳台和整个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人才、**、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利用盈科的**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和人脉资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供较**的法律服务为目标。盈科团队拥有一支精通村委会组织法、土地法、物权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解释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可以参与村委会协商谈判,提供解决村民经济纠纷,集体组织法律常务,社员权利保护诉讼,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法律服务,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即时掌握**信息,提起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欢迎免费咨询 联系郭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