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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村委会认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要求分配补偿费,显得不公平。实践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靠该土地生存,土地补偿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应的补偿份额。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扎根于千年商都——广州,面向珠三角、华南地区并辐射联动港澳台和整个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人才、**、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利用盈科的**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和人脉资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供较**的法律服务为目标。盈科团队拥有一支精通村委会组织法、土地法、物权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解释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可以参与村委会协商谈判,提供解决村民经济纠纷,集体组织法律常务,社员权利保护诉讼,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法律服务,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即时掌握**信息,提起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欢迎免费咨询 联系郭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